(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5月21日印发、6月8日公开发布的《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
一、政策制定背景与目的
《办法》第一条明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政策于2026年5月21日正式印发,6月8日向社会公开发布。
《办法》强调“公平公正、程序完备”,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二、支持范围:五大方向
《办法》第四条规定,本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部署的项目。具体涵盖五大方向:
(一)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以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涵盖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乡土树种草种保供繁育、国家储备林、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建设。
(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设施装备,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装备,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境修复及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设施装备等建设。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林业执法、林业科技创新、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
(五)其他项目。即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领域规划(方案)内的相关项目。
三、投资方式与支持标准
(一)投资方式
《办法》第五条规定,本专项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二)差别化支持标准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差别化支持政策: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地区支持比例为核定总投资的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东北地区80%。
•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建设项目:东部60%,中部70%,西部80%,东北80%。
•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不分区域,统一为核定总投资的80%。
•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不分区域,统一为核定总投资的90%。
(三)涉及定额标准或特殊比例的子项目
•森林防火应急道路:新建项目中央支持标准不超过50万元/公里,改造项目不超过30万元/公里。
•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圃):按核定总投资的80%支持。
•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 采种良种基地 / 草种基地:按核定总投资的40%支持。
•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按900元/亩的标准支持,现有林改培按650元/亩的标准支持,且中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
特别说明:国家储备林的900元/亩和650元/亩是明确的定额标准,而非比例。这是本政策中极少数不以投资比例为基准、完全定额化管理的支持方式。此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
(四)特殊区域与单位政策
•西藏自治区项目:除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及定额支持项目外,其余项目按核定总投资的100%支持。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本级项目:按规定执行相应支持标准。
•其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的中央支持标准执行。
实际案例参考:那曲市色尼区念青唐古拉山高寒草甸生态恢复与综合治理(第二期)项目建设面积约36.3万亩,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投资,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建设周期5年,经色尼区发改委以色发改〖2026〗152号文批准建设。
(五)投资下达方式
《办法》第七条规定,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采取直接下达至具体项目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地方落实中,如湖南省在2026年申报通知中据此要求各市州“按实际批复项目编报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不得打捆申报”。四、投资计划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分别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承担审核责任。
(二)核心前置条件
•项目必须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这是底线门槛,未入库不得申报。
•项目单位不得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已完成在线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齐全。
•禁止重复投资: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申报。
•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
(三)审核重点清单
以湖南省2026年度申报通知为例,审核重点具体包括:
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重大项目储备模块;
是否完成初步设计批复或概算核定并达到应有深度;
有关建设任务是否落地上图并通过复核;
是否符合申报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搭车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违规购置公车的情况;
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四)申报材料清单
•资金申请报告:须包含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和预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复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编制。
•资金承诺函:明确剩余资金已落实并承诺到位。
•综合信用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计划推进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等。
•辅助材料: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环评等核心文件,资本金到位证明、贷款承诺函等资金落实材料。
关键操作:申报必须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项目,并确保入库信息与前期工作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完全一致。
(五)时间节点提示(以湖南省为例)
以湖南省为例,省级通知要求于2026年1月8日前完成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概算核定,并做好资金申请报告合并投资计划文件报送及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准备。各省级单位要求的申报时间节点有所不同,请务必以项目所在省份的官方通知为准。
五、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计划下达与执行
地方汇总申报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向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收到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二)日常监管与信息报送
•项目单位须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信息,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和资金支付使用等资料。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
(三)绩效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对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优化专项设置、完善专项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处罚措施
对出现以下问题的地区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视情况采取措施:
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
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资格(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
核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六、负面清单:资金禁止用于以下方面
财政部同步修订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6〕7号,2026年1月16日发布),首次将资金禁止用途从原来的4项扩充至8项。根据中国环境报等权威媒体报道,新版管理办法将“负面清单”扩充至8项,更严格、更具体,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防止资金滥用。具体如下:
•有明确责任主体的项目:不得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景观工程: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
•人员经费: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
•行政经费:“三公”经费支出。
•楼堂馆所:兴建楼堂馆所。
•偿债:偿还举借债务。
•其他无关支出:其他与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
同时明确以下三类项目不予支持:七、法律效力与有效期
本办法上位法依据为《政府投资条例》,具有行政法规层级以下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是各地方、各部门申报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直接操作依据。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日期:2026年5月21日,公开发布:2026年6月8日)。八、实操要点提醒
综合以上细节,建议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重点关注以下五条:
•提前完成项目入库:确保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且库内信息与前期批复文件完全一致。
•合理推算分年度投资需求:避免年度间资金断裂,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不低于45%的监管红线。
•避免重复申报:同一建设内容不得同时申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
•按月更新信息: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进度,上传资金支付资料。
•熟悉负面清单: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不触碰8项禁止用途,特别是避免广场、雕塑等景观工程支出。
九、项目申报与资金申领操作指南
以下是从项目规划到资金到位的完整实操路径。请注意:各省级单位(如省发改委、省林草局)会依据本办法印发当年的具体申报通知,操作细则和时间可能有差异,请务必以项目所在省份的官方正式通知为准。
第一步:确认资格与谋划项目
•核对项目类型。对照《办法》第四条,确认项目属于五大方向之一。
•满足基本门槛。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取得用地、规划、环评等批复;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一建设内容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主要建设条件落实,确保可按期开工。
第二步:准备核心申报材料
项目完成立项后,需准备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文编写);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批复;
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申请中央资金额度、建设周期、绩效目标等);
综合信用承诺书;
资金承诺函。
第三步:逐级申报
•逐级上报:项目单位将完整材料提交至当地(县级)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经县政府同意后,逐级报送至省级发改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审核:省级部门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组织评审,确认符合支持范围。
•入库与报送:审核通过后,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完成信息入库,由省级单位汇总报送至国家发改委。
•国家审批:国家发改委进行最终审核和综合平衡。
第四步:接收资金与启动项目
•投资计划下达:国家发改委确认支持后,正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
•计划分解:省级单位收到文件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并转发下达至项目单位。
•资金拨付:资金一般按“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按程序审核、按进度拨付”的原则执行,即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申请拨付。
第五步:后续运营与绩效管理
•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月度更新信息: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信息,同步上传资金支付资料。
•定期绩效自评:每年对资金使用和项目成效进行自评,报送相关部门。
•接受监督检查:配合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实地检查。
•防范处罚风险:避免进度严重滞后、支付率低于45%、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否则可能面临停止拨付资金、暂停申报资格、核减下年度投资规模等处罚。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相关省份官网等。
由于《办法》于2026年6月8日刚刚公开发布,建议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及地方配套申报指南的后续更新。